2016年底台北“挺同婚音乐会”上,多人高呼“我要真平权、不要立专法”
台媒曝光3个来自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的同性婚姻专法版本,其中有多处规定与适用于异性婚姻的民法不同。专法条文中出现“同性双方必须以书面约定一人为夫、一人为妻,才算合法的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的规定,同时在收养制度上也不允许同性双方“共同收养”孩子。
这3个专法版本包括一部委托台湾清华大学学者研究的《同性伴侣法草案》、一部“法务部”自行提出的《同性伴侣法草案》和一部《同性婚姻法草案》,这三个版本催生背景皆基于民间正反意见分歧,适宜以“专法”渐进式立法,但“法务部”强调上述专法内容皆仅供“立委”立法参考,最后不一定正式提出。
在曝光的3个专法版本中,有多处规定皆与适用于异性婚姻的民法明显不同,其中“法务部”的自行提出供立委参考的《同性伴侣法草案》和《同性婚姻法草案》,甚至将同性伴侣定义为传统婚姻的“夫妻”,并在条文中规定“同性双方必须以书面约定一人为夫、一人为妻,才算合法的同性伴侣或同性婚姻。”
此外,在收养制度上仅允许“继亲收养”,即同性伴侣或配偶只可以用“继父或继母”身份,收养另一方的“亲生子女”,但两人无法“共同收养”其他孩子。
婚姻平权大平台的总召集人吕欣洁表示,无论哪一个专法版本,都明显跟异性配偶适用的规定不同,所谓的保障也有差别,就是一个歧视性的法案,“所有的同运团体都完全不能接受!”其中还必须规定谁是夫、谁是妻,更显得法务部连最基本的性别平等概念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