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中通社报道,台湾“行政院院会”24日修正通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艾滋感染者将可互捐器官;法案将送台湾“立法院”审议。
据报道,台“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表示,依现行法规,艾滋感染者不能捐赠器官,“修法”后,如果接受器官捐赠者是爱滋感染者,可接受艾滋感染者捐赠器官。
台当局表示,“修法”是为顾及艾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需要,在等候移植感染者经书面同意后,可使用同为艾滋感染者器官。前器官捐赠移植登录中心董事长李伯璋指出,这是艾滋患者的医疗人权再提升,就像丙肝患者器捐对象为丙肝患者,让等待器官的艾滋患者能提早接受手术。
据台湾现行法规,艾滋检验呈阳性反应者,不得输血给他人,也不能施行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移植。不过,今年3月起已开放病情控制良好的艾滋患者可登录为器官待移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