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央社”报道,21岁鄞姓男大学生2个月内陆续领养4只猫,四只猫被虐造成3死1重伤,嘉义地方法院2日依“违反动物保护法”将其判刑11个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据报道,判决书指出,鄞男于去年9月7日于台南新市火车站向蔡姓饲主领养猫咪“优咪”,2周后猫咪死亡;随后又于9月29日向嘉义郑女领养猫咪“羞羞”,约2周后,猫咪又被摔成重伤,尾巴末端坏死。
去年10月17日,鄞男再向台南猫只中途之家领养猫咪“年糕”,约2周后猫咪死亡;随后于11月8日再向嘉义市动物收容所收养1只浅灰色流浪猫,但猫只又于2天后死亡。
由于被告在2个月内连续领养猫咪致死或重伤,遭送养人或送养团体质疑,鄞男是有计划性的残杀猫咪,因而向动物保护团体投诉,同时控告鄞男。鄞男坦承,在领养猫咪后,因心情不佳,曾数度将猫咪用力摔掷在地。
法官在判决书里引用“动物保护法”精神,表示没有任何人可以在欠缺理性的理由下,带给动物任何痛苦、灾难或伤害,并引用“世界动物权利宣言”,肯定动物的生存权及免遭虐待的权利。
判决书指出,被告未能尊重动物的生命权,欠缺保护动物的认知,以用力摔掷等方式,致使猫只死亡或重伤,其恃强凌弱的行为,应予以谴责。但法官念在被告没有前科,因压力大情绪控管不佳,且犯后坦承犯行,也曾支付新台币6000元(新台币,下同)猫只医药费,且自愿到动物收容所当义工,因此判刑11个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