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检署公布的起诉书指出,已婚的陈姓男子从2011年1月至12月间,在黄姓女子位于台北巿住处,每周发生性行为二次,2012年1月后改为每二周发生性行为一次。
检方指出,全案缘于陈男与黄女发生婚外情后,男方欲分手,结束婚外情,但女方不肯,多次前往男方家哭闹找人。男方不堪其扰,向法院声请家暴保护令,主张两人有同居且有发生性行为,法院后来裁准。
检方说,黄女不满法院裁定,向法院提出抗告主张陈男与她没有同居关系,仅发生性行为,男方有老婆,建请撤销家暴保护令,法院审理后,认定两人无家庭成员关系及同居而撤销。
不过法院审理家暴保护令期间,黄女仍多次前往陈男家哭闹,反让陈男妻子得知丈夫外遇情事,向检方控告陈男及黄女妨害家庭。
检方侦办期间,陈男坦承黄女就是小三,他想摆脱却摆脱不了,黄女却说,两人不曾发生性行为。检方审酌黄女在抗告书曾坦白与陈男发生性行为等相关证据,认定两人罪证明确,依妨害家庭的通奸罪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