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24日讯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去年,台湾新北市新店分局警察许铭峻透过网络认识台中市一名初中少女,借对方1500元(新台币,下同)后,带对方到汽车旅馆发生性关系。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许身为警员,竟为满足个人性欲与少女性交,但审酌双方以120万元和解,23日依与未成年少女性交罪判许3年徒刑;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2009年11月,许铭峻(24岁)透过网络认识初中一年级女学生,2人平时以电话、实时通联络,女学生在电话中曾告知她读初中一年级,年纪为13岁。
去年3月,少女打电话向许借钱缴手机电话费,2人相约在少女就读中学前见面。许交付1500元后,就邀对方到汽车旅馆发生性关系。消息传开后,校方报警处理,台中地检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将许起诉。
台中地院一审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许3年6个月徒刑,检察官认为刑责过轻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许铭峻和少女在审理期间达成民事和解,许赔对方120万元,少女的父亲也愿意原谅他,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他3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