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8月29日引述香港“中通社”报道,以“追诉时效已完成”为由,台北地方法院早前认定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洗钱案免诉,台北检方对此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28日撤销免诉判决,陈水扁洗钱案发回台北地方法院重审。
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5月20日认定,陈水扁洗钱案追诉权时效期为10年,追诉权时效自2006年1月25日起计算,期间陈水扁虽因疾病未能到庭,但追诉权时效既已完成,洗钱案判决为免诉。
台北检方认为台北地方法院算错追诉时效,因而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28日判决指,原审认为此案追诉权时效完成,即作出免诉判决,其诉讼程序“难认妥适”,因此撤销判决,发回台北地方法院重审。
陈水扁、吴淑珍夫妇被指控接受“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1000万元新台币,帮陈敏薰取得董事长职位,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认定陈水扁是吴淑珍洗钱共犯,台北地检署侦办后,2015年依洗钱罪起诉陈水扁。
在今年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陈水扁洗钱案免诉前,因民进党修正“会计法”“三读”通过,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涉贪案获免诉判决。【来源:华夏经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