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当局将从严审陆资赴台投资。台经济部门昨指出,近日将预告《大陆地区人民赴台投资许可办法》修正草案,修正重点包括4大面向,除对陆资持股采逐层认定,修正“具有控制能力”认定标准,与明文限制大陆地区“党政军投资企业”赴台投资外,新增陆资借人头在台设据点,或是并购特定部门、资产,也都纳入须申请投资许可态样,堵住审查漏洞。
台经济部门表示,此次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赴台投资许可办法》,避免陆资以跨境多层投资的方式规避审查,以及陆资可能受大陆地区党政军的决策指示等情况。修正草案于20日公告后,预告60天,听取各界意见,最快10月下旬实施。
这次修“法”4大重点,首先发布陆资持股30%的解释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认定标准,严格认定第三地区陆资定义。例如陆资通过第三地第一层持股40%的A公司,再转投资第三地第二层持股40%的B公司申请赴台投资,依现行作法,B公司背后陆资持股仅16%,低于30%,适用外资规定;未来A、B两家公司都会被认定为陆资。
其次修正“具有控制能力”的认定标准,将公司决策组织由“董事会或约当组织”扩大为“董事会或其他可决定公司营运方针之组织”(即包含董事会下设之其他决策组织)。
另外,目前只限制大陆军方或具有军事目的企业赴台投资;未来扩大到党及政,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投资。
官员表示,亦新增应申请许可投资态样,如对非上市柜公司的“协议控制”和“并购取得台湾公司特定部门或资产”,前者如同陆资赴台设立人头公司,后者则是因应过去只管制出资投资或是购买股权,未来若企业并购特定部门,也要纳入管理。
来源:台湾《中国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