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经济部门17日公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赴台投资许可办法”,除陆资持股采逐层认定外,新增协议控制与并购等样态,并限制大陆“党政军”投资之企业赴台等三大方向,加严控管陆资规范,预计全案将在20日预告、最快于年底正式上路。
台经济部门“投审会”表示,已赴台企业可自行主动向“投审会”申请适用新的认定标准变更为陆资,未变更也不违“法”,但若未来有增资、投资计划变更等情况,就必须向“投审会”申请变更,否则若未主动变更,以外资身份申请、且取得核准,等于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最高可处2500万元(新台币)罚款;同样的,已赴台陆资若因新标准可被认定为外资,也可主动向“投审会”申请变更。
“投审会”将预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赴台投资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与第六条,包括修正第三地区公司的定义,增订大陆地区投资人以协议或其他方式控制岛内独资、合伙、有限合伙或非上市柜、兴柜公司,及并购台湾非上市柜、兴柜公司均视为投资行为,及主管机关应限制大陆党政军所投资的企业赴台投资。
“投审会”解释,修正第三地区公司定义,也就是逐层审查陆资持股30%规定,以“分层认定计算法”取代现行“陆资在各层持股比例累乘”。官员解释,从过去案例会遇到,陆资对第三地区公司虽未持股,但仍具有一定控制能力,因此这种方式加严审查。
另“投审会”指出,现行规定仅限定军方投资的企业应限制投资,但考虑大陆地区党政军企业皆可能影响所谓台湾安全及社会安定之疑虑,这次将“党政军”投资之企业一并纳入赴台投资限制范围。
来源:台湾《中国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