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宜兰县代理县长陈金德违“法”兼职遭“监察院”弹劾,但未被解职,引发“考试委员”质疑,日前在“考试院会”要求尽速研修“公务员服务法”,明订弹劾结果与当事者职务存续的相关规范,“考试院长”伍锦霖裁示,请“铨叙部”会同人事总处尽速研提“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并报“院会”审议。
据报道,陈金德任职高雄市环保局长及副市长期间,兼任“白马花园屋”民宿及“长安文创有限公司”负责人,“监察院”日前完成调查报告,以公务员违“法”兼职弹劾陈金德。
多位“试委”上周在“考试院会”中就此案多所讨论。周万来指出,从条文看来,没有弹性处理的空间,但目前实务处理跟“法条”规定有所落差。撤职的含意,依“司法院”1948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号函,是先行停职的意思,撤职后仍应依“法”送请惩戒。“公务员服务法”不尽明确之处,应尽速研究,如有修“法”的必要,宜尽速提出修正案。
“试委”赵丽云也认为,高阶公务人员被弹劾后,台当局的处理方式不一,有人随即被停职、有的是在舆论压力下才予免职,“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等二“法”,也没有规范到弹劾事宜的处理。
她举例,“法务部”检审会对滥权检察官林俊佑于“监察院”调查前即先做出停职处分;陈金德同样因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被“监察院”弹劾,“内政部”人事主管则公开表示,依停职、解职规定,并无弹劾一项,因此不构成解职要件,陈金德仍可继续担任宜兰县代理县长。弹劾结果与当事者职务得否存续,缺乏明文规定,是否合理,应该研究相关规范,以一贯化处理。
对于多位“试委”主张修“法”,“考试院长”伍锦霖在“院会”中裁示,请“铨叙部”会同人事总处尽速研提“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并报“院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