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台的门槛
这样的流程,其实就给弹劾或罢免领导人设了一个很高的门槛。
首先是要在立法机构得到三分之二的支持。由于领导人选举与民意代表选举是同时进行,当选领导人所在的政党,往往就是立法机构第一大党。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就是少数派的在野党,怎么可能得到三分之二的支持票,让罢免案或者弹劾案在立法机构通过呢?
退一步讲,陈水扁执政8年时间,在野的国民党是立法机构第一大党。2006年陈水扁贪腐弊案爆发,其本人成为众矢之的。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民党联合其他在野党三度提出罢免陈水扁案,但始终没能过三分之二的高门槛,让陈水扁在一片反对声中干满第二个任期。同样道理,马英九在任期最后沦为9趴领导人(民调支持率仅有9%),民进党也没有发动罢免或弹劾行动。
从目前实践来看,罢免案或者弹劾案从来没有突破第一阶段立法机构这道槛,更不要提之后的交由民众公投或者由大法官裁决。
因此,当民众对地区领导人不满时,往往选择直接上街表达民意。还是2006年陈水扁弊案东窗事发,民进党前主席施明德发起百万民众上街倒扁运动,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陈水扁主动下台,但最终也无济于事。
所以说,当地区领导人在任上涉嫌犯罪时,只有等其任期结束,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时,方能追求其法律责任。还是那位陈水扁,他被起诉并最终送进监狱,是在马英九上台之后的事情。当然,卸任后的领导人礼遇待遇,陈水扁也被一并剥夺。
“有权无责”的领导人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岛内弹劾或罢免程序宛如形同虚设呢?从正面来理解,这可能有利于保持岛内政局稳定。不过,如果回顾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这与前地区领导人李登辉主导的六次修“宪”息息相关。他设计出一套“有权无责”的领导人体系。
1988年蒋经国病逝后,李登辉匆忙接班,面临着如何保持领导人权力的问题。一方面,岛内外形势变化之下,以民进党为代表的党外力量崛起,威胁国民党统治,另一方面,李登辉不是蒋介石、蒋经国这样的威权人物,国民党内不服者甚众,反李声不绝。
为了能坐稳宝座,李登辉在任内联合国民党与民进党先后六次修改岛内宪制性条例。修“宪”后,地区领导人撤换、任命行政机构负责人不必经由立法机构同意,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副署权”亦被取消,也就是说领导人发布政令不必再由行政机构负责人联署。
如此一来形成了地区领导人的“超然地位”, 既不必对立法机构负责,也不需要去立法机构述职接受监督。可以说,两蒋时期,台湾地区领导人权力集中,更多是在于强人因素,那么经由李登辉一系列操作,台湾当局“强势领导人、弱势‘阁揆’”的权力安排则完全被制度化,直至陈水扁、马英九、蔡英文三朝。
同样的,为了保持领导人任期稳定,当局有意通过修改立法机构“职权行使法”,设置了三分之二多数的弹劾启动高门槛。台湾政坛蓝绿分化,哪一派都不可能拿到三分之二的议席,也就说,单凭一派之力难以拉领导人下马,至于朝野合作,这在台湾可比登天还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