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首次遭群众长期攻占的“太阳花学运”案。(图片来源:台湾《中时电子报》系资料照)
台湾“立法院”首次遭群众长期攻占的“太阳花学运”案,检方起诉后,台北地院自创判决理由,引进从未经司法实务验证的公民不服从观点,判被告无罪;检方提上诉又无补强证据,台湾“高院”竟再无限扩张言论自由范畴,为被告脱罪,这样的判决带给社会的不是安定,而是后患无穷!
本案争点十分清楚,就是黄国昌等人涉嫌鼓吹民众,翻越“立法院”围墙闯占议事大厅,过程中警民冲突多人受伤挂彩;必须被追究的是,谁涉犯妨害公务罪?谁在场蛊惑群众造成冲突?谁拆下并破坏“立法院”衔牌?
从一审北院的判决,可窥见承审法官已先设定判决结果,再用无罪结论堆栈判决理由,法官说黄国昌等人是为了抗议服贸,没有煽惑他人侵入“立法院”的建筑物,且行为符合“公民不服从”运动理念,故不构成犯罪;问题是,“公民不服从”在台湾只是学说理念,司法实务从未使用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
法律讲究证据,只要主观上有犯罪认知、客观上有犯罪行为,理当受到刑罚究责。故当被告在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的阻却违法事由下,北院硬扯“公民抵抗权”作成判决,实已背离经验法则。
再者,北检认为黄国昌等人构成犯罪,想要推翻原无罪判决,理应在证据上补强,例如现场监视录像器的死角,有无其他人证或事证可左证被告对警方施暴行,亦或警察执法合乎规范,原审有不当认事用法,应变更法律见解及法官心证。
但检方形式上诉、实质弃守,莅庭过程行礼如仪,无法透过法庭攻防让法官产生有罪的心证,此外,“高院”看舆论风向,扩张“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范围,将脱序行为一律解读为政治意见表达,如此司法官遇政治就转弯,令人无奈。
司法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理应回归人民,当职业法官的判决无法服众时,或许只有期待人民担任法官来监督审判,对案件做出依法妥适的正确判决,除能真正体现民主、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宁,也让司法赢回人民的信赖。
原标题:“太阳花”攻占台“立法院”无罪确定 人民尝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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