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监察院”针对“劳基法”修正争议对台“行政院”提出纠正,“政院发言人”徐国勇表示,“劳基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是在充分考虑劳工的权益,并详细评估企业经营的需求后,才送交“立法院”审议。但“劳基法”内容非“政院”单方可决定,“立法院”有修正权,“法案”的施行是否预留缓冲的施行日期,也是“立法院”的决定。
徐国勇并说,“监察院”所称2016年12月6日争议高的“法案”,是经“立委”修正动议通过的版本,“监察院”认为上次修“法”造成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行政院”表示尊重,相关问题应可在这次修“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