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院会”5日将表决、三读“促进转型正义条例”,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则在4日召开党团大会后,发布新闻稿强调,对于“威权统治时期”定义与部分违“宪”违“法”、违“反人权条款”,假正义之名行政治斗争之实,呼吁不应草率“立法”,“朝野”应再次针对争议性条文进行协商。
国民党团4日中午召开党团大会,决议以“正面”、“不回避”立场面对“促转条例”,并提出四大修正动议因应。党团指出,民进党版“促转条例”将所谓“威权统治时期”(第3条),定义为自戒严时期的1945年至1992年止,实为“针对性”、“框架性”“立法”,刻意忽视日据时代包括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慰安妇遭受的迫害与权益损害,因此主张应至少往前溯及10年,平抚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与慰安妇所受的“不正义”。
另外,国民党团也说,“条例”中第16、18、19“条赋”予促转会可越过检察官与法院的司法调查权,已违反台湾地区“宪法”规定的权力分立原则;2004年为追查319枪击案成立“真调会”,“大法官释字”585号已宣告真调会的调查权“违宪”,同理“促转会”当然也不能享有违反权力分立原则的调查权,否则不但违“宪”且严重侵害人权。
国民党团更严正指出,“条例”第19条对于毁弃、损坏或隐匿政治档案者处以高达5年徒刑,比“刑法”上湮灭刑事证据罪、侵犯法益,只罚故意且刑度仅2年还重,较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更加可怕,不但不符比例原,侵害人权也莫此为甚,强烈主张这部分应改为单纯行政罚,以符法治精神。
国民党团也说,所谓“政治档案”(第4条)的征集、汇整、保存,应排除各政党自有的党史资料,不得侵害“宪法”保障的人民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