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立法机构负责人苏嘉全
台海网11月26日讯 台立法机构25日三读修正通过“立法机构组织法”部分条文,明订立法机构正副“院长”不得担任政党职务,应本公平中立原则行使职权,维持立法机构秩序,处理议事。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过去立法机构运作遭人诟病缺乏透明性,立法机构改革是第9届立法机构“朝野”党团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推动立法机构改革,使议事运作符合人民期待的透明性,消除人民对“黑箱作业”及“密室政治”的疑虑。立法机构负责人理应超越党派,秉持中立、公平处理议事。
台立法机构25日三读修正通过“立法机构组织法”部分条文,正式将立法机构正副“院长”不得担任政党职务入法。修正后第3条明订立法机构正副“院长”不得担任政党职务,应本公平中立原则行使职权,维持立法机构秩序,处理议事。
另外,为符合立法机构会议公开的原则,并经过“朝野”协商后决议,原只给予立法机构召开秘密会议法源的第5条,增列立法机构的会议除秘密会议外,应透过电视、网路等媒体通路,全程转播立法机构会议、委员会会议及党团协商实况,并全程录影、录音。
且议事转播应逐步提供同步听打或手语翻译等无障碍资讯服务,以保障身心障碍者平等参与政治与公共生活的权利。
而秘密会议则应予速记、录音,但不得公开,经“院会”同意公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