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杀人、掳人勒赎、“贪污治罪条例”第四到六条重大贪污案、犯罪所得1亿元新台币以上的证交案,因刑度较重,被排除适用。如红火案的被告辜仲谅,二审因违反“证交法”、犯罪所得在1亿元以上,触犯“法条”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判刑,即使修“法”通过,辜在案件缠讼期间离台限制仍无限期。
台“司法院刑事厅长”蔡彩贞表示,这类案件是相对较轻的罪,设期间限制较符合比例原则。
修正另一重点是,案件起诉进入审判后超过八年未确定,法院依职权或被告声请,审酌案件迟滞原因不可归责于被告等事项,且情节重大,应减轻其刑。目前的规定仅限于被告声请,且为“得”酌量减轻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