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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的画面可作“通奸罪”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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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拿“非法监听”所得资料去告发,李鸿源(右)与高金素梅(左)会不会被判“通奸罪”?(资料图)

  台海网(微博)10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吴生林 杨思萍)有关“非法监听”的议题近日在台湾持续发酵,当政治人物都在讨论特侦组有无非法监听、该当何罪之时,没准,那些荷尔蒙泛滥成灾的人却急切地想知道:自己搞婚外情被窃听或窃录的资料,若被提告者交给法庭,会不会成为“通奸罪”的有效证据?

养“小三”可判“通奸罪”

  大陆是没有“通奸罪”的说法,背叛婚姻、在外养“小三”属道德层面的问题。可台湾“刑法”第239条规定,不分男女,“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第245条第一项又规定,“通奸罪须告诉乃论”,即不告不理。也就是说,在台湾,已婚者养“小三”,没被告就没事;若被告,有可能被判“通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报监听内容不能公开

  日前,台媒爆出特侦组因查贿无意中监听到“内政部长”李鸿源与女“立委”高金素梅的不伦恋。有人就问:假设李鸿源的妻子拿到这个已泄露的监听资料去告李鸿源、高金素梅,法官会不会依此证据判定李、高二人犯“通奸罪”呢?

  在台湾“调查局”有过25年工作经验的前情治人员苏玉麒告诉导报记者,根据规定,“情报监听”所得资料绝不能作为法庭呈堂证供。“刑事监听”合法所得资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但若涉非法监听,法庭一般不会视为有效证据。

  台“监察委员”叶耀鹏也表示,“情报监听”所得内容是不能公开的。“刑事监听”合法得来的证据,如果证实当事人有问题,要送至法院;若没问题则要销毁,不可以公开。若公开,就犯了“泄密罪”,要负刑事责任。

窃听画面“效力”由法官定

  台湾“刑事诉讼法”158条之4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应审酌人权保障,以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对此,台湾大名鼎鼎的许文彬律师昨天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说,“非法监听所得资料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其实是一个灰色地带,交由法官来权衡”。

  许文彬举例说,如果李鸿源妻子拿着特侦组无意监听到的录像带去告其丈夫与高金素梅“通奸”,若法官认定李鸿源由于担任“内政部长”,属公众人物,其婚外情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那李、高两人就有可能被判“通奸罪”。但如果李鸿源只是普通百姓,那法官可能更倾向认为,婚外情只是“私德问题”,无关“人权保障”与“公共利益”,那就不会判“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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