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行政院会”昨天上午通过“档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江宜桦表示,这次修正除解决“法律”竞合问题,也回应社会各界关注,促使档案信息日益透明,以及健全档案审选机制,有助于提升管理效能及促进开放应用,满足民众“知”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机关办理档案开放应用的方式,包括提供咨询服务、阅览、抄录或复制等,档案阅览、抄录或复制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规定。
草案新增二二八事件或戒严时期因触犯内乱罪、外患罪、惩治判乱条例等遭侦查、追诉、通缉或执行的档案当事人,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与其本人所涉案件相关的档案,除依“法”核定为机密、有严重影响安全、利益或对外关系推动的档案外,应全面提供。
不过,如果内容有涉及第3人隐私,可提供阅览、抄录,如须复制,则须抽离、遮掩第3人的隐私资料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