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0日讯 云林县长苏治芬被控收贿等案,一、二审均判处无罪。台湾“最高法院”认为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检方不得上诉,今天驳回检方上诉。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苏治芬被控涉及璟美环保公司设置垃圾掩埋场及长庚医院云林分院兴建收贿案,于2008年11月间遭收押,苏治芬绝食11天抗议司法不公;同年11月14日云林地检署以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起诉,求刑15年、褫夺公权8年。
云林地方法院于2011年4月判决苏治芬无罪,检方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8月底驳回检方上诉,维持无罪认定。
“最高法院”认为,依速审法规定,在一审宣判无罪、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形下,除非判决所适用法律抵触“宪法”、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或判决违背判例,检方才可提出上诉,因此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