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14日讯 台湾“高等法院”去年底以陈水扁贪污重罪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等理由,裁定再延押陈水扁 2个月。陈水扁不服提出抗告,“最高法院”今天将抗告驳回。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在扁案(“国务费”、龙潭购地、洗钱等)中被控贪污、洗钱,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案件移审高院后,高院合议庭去年 9月24日裁定羁押陈水扁 3个月,并于同年12月17日裁定再延押扁2个月。
高院指出,陈水扁因涉犯贪污嫌疑重大,且扁家海外尚存巨资,如潜逃海外仍可享有优渥生活。另外,陈水扁曾任“总统”,熟稔外交管道,较一般人更知悉潜逃方法,因而延押他2个月,延押期至2月23日期满。
陈水扁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但遭“最高法院”驳回。陈水扁委任律师石宜琳接获消息表示,可预期“最高法院”将抗告驳回,并认为陈水扁被羁押至今,已没什么意义。
石宜琳说,将在收到裁定书后,通知陈水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