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7日讯 综合台媒报道,陈水扁9月24日遭台“高院”裁定延押后向台“最高法院”提抗告。台“最高法院”认为“高院”当初裁定理由不够严谨完整,包括没有清楚交代陈水扁为何逃亡及洗钱的相关细节,因此撤销延押裁定。台“高院”于10月8日下午6点10分重开陈水扁羁押庭,重新审理。并于9日凌晨零时15分做出继续羁押的裁定。
据台湾“中广新闻网”报道,陈水扁在公务机要费案被控侵占公有财物,是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台湾法界人士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羁押被告侦查中不得超过2个月,审判中不得超过3个月,有继续羁押必要者,得在期间未满前讯问被告,以裁定延长之。延长羁押期间,侦查中不得超过2个月,以延长1次为限,审判中每次不得超过2个月,陈水扁涉犯贪污属于10年以上重罪,因此法官可以无限期延押陈水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