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30日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通过“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行政院”已决定分4年度编列特别预算,2009年预计编列新台币585亿元,2010年度391亿元,2011年度193亿元与2012年度31亿元。
“行政院长”刘兆玄昨天晚间表示,风灾造成的农业损失就已达约164亿7000万元。
不过,“行政院版”原拟条例为“中央政府”得举债或出售“政府”持有事业股份,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上限1000亿元重建,“立法院”通过的条文为重建预算上限1200亿元,得举债支应,外界关注是否影响台湾主权评等。
“财政部”表示,目前台湾举债额度尚符合“公共债务法”的40%上限规定(特别条例通过前为32%,通过后约36%),且“公债法”举债规定相较其他国家或地区规范严谨,举债额度也比新加坡、美国低,增加200亿元债限额度,应不致造成台湾信评下降。
“公债法”规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其总预算、特别预算及在营业基金、信托基金以外的特种基金预算内,所举借的1年以上公共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合计不得超过“行政院”主计处预估的前3年度名目“国民”生产毛额平均数之48%,其中“中央政府”上限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