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0日讯 台“立法院”今天三审通过2009年度台当局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特别预算,为1491亿余元(新台币,下同)。同时也决议可跳过县市,委托乡镇市公所执行预算。
据台媒报道,台“立法院”日前初审通过2009年度台当局振兴经济扩大公建设特别预算案,约1506亿余元预算规模,减列400万元。经台“立法院”各党团多次协商,昨天达成共识,1506亿余元预算规模减列15亿元,删减幅度约1%。
报道称,台“立法院院会”中午三读通过2009年度台当局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特别预算,岁出部分,原列1506亿6378.4万元,减列15亿127.8万元,改列为1491亿6250.6万元。全数以举借债务支应,依据“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特别条例”规定,所举债务不受公共债务相关规定的每年度举债额度限制。
此外还通过各项决议,包括为避免台当局、地方执政政党不同,影响预算执行,台“立法院”授权当局,可跳过县市,直接委托乡镇市公所执行预算;“如发现公务人员因违法失职而致工程进度未达80%,应将执行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主管移送监察主管部门调查惩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