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22日讯,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潘维刚昨天询问“大法官”被提名人时,要求被提名人说明陈水扁若径行宣布更改“国号”,是否“违宪”或违法。被提名人池启明表示,若未经“修宪”径改“国名”,抵触“宪法”,是否构成“违宪”,应由“大法官”会议解释;被提名人林锡尧表示,变更“国号”若是超越言论自由界限,就是“违宪”。
据中央社报道,潘维刚昨天下午在“立法院”询问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叶赛莺、林锡尧、池启明及蔡清游时说,若明年“总统”大选由国民党“总统”参选人马英九赢得政权,但若陈水扁在大选后、卸任前,宣布改“国号”为“台湾国”,是否有“违宪”或违反“内乱”及“外患”罪?
叶赛莺说,是否构成判乱罪,不是大法官职掌,而是由检察官受理后,法院审判的问题。仅管潘维刚不断追问叶赛莺个人意见,叶赛莺仍重申,“宪法”规定“国名”为“中华民国”,但大法官职权不涉及刑法,她的意见就是依据“宪法”来表达意见。
林锡尧表示,变更“国号”若是超越言论自由界限,那就是“违宪”;若单纯政治主张,只是言论自由保障范围,那就不“违宪”,详细情况还是得视具体事实判断。至于是否犯罪,还要检察官以刑法有关规定来判断。
池启明说,潘维刚提的是假设性问题,他的前提也是依据假设性提问来作答。他认为,如果陈水扁宣布“台湾国”独立,因为“宪法”明定“国名”为“中华民国”,除非经“修宪”程序,只要未经“修宪”程序,“国名”就还是“中华民国”。
若陈水扁宣布“国名”改为“台湾国”,当然就抵触到“宪法”;是否构成“违宪”,应由“大法官”会议解释。至于有没有实质行为触犯判乱罪构成要件,应由检察官侦查起诉,与大法官职权无关。
蔡清游指出,“中华民国宪法”对“国名”、“国号”记载得十分清楚,就是“中华民国”。要改变“国名”一定要经过严谨的“修宪”程序;若假设陈水扁未经“修宪”宣布台湾“独立”,“那是不符合宪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