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重申解释文意涵 盼外界勿曲解
台海网7月25日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对于“行政院”要求NCC委员“知所进退”,“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昨天重申,“大法官”释字第六一三号解释,虽认为NCC委员的产生方式,涉及“违宪”,但NCC是合“宪”的独立机关,在2008年12月31日失效日前,NCC的作为,仍然有效,希望大家遵守“大法官”的解释。
对于蓝营有意请“大法官”再解释,一位前任“大法官”说,不够清楚的解释是可以提出补充解释,但六一三号解释关于NCC委员产生方式的“违宪”解释十分清楚,看不出有再解释的必要。
NCC的解释出炉后,各种传言纷飞,还有人指大法官作出“违宪”解释,是要向执政党局靠拢,好争取明年的连任提名。
范光群驳斥此种说法,他说,“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从2003年起“大法官”已没有连任的问题,前述传言是不负责的说法。
释字六一三号解释指NCC组织法“违宪”的部分,是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有关委员选任部分,而且“大法官”订有失效期日,在失效前NCC所作成的行为,不因委员产生方式被宣告违宪而影响其适法性,人员与业务的移拨也不受影响。
范光群强调,“大法官”的“违宪”解释,与“民法”的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并不一样,“违宪”的解释,有即日失效、有警告性的失效,也有订定落日条款,明定失效期日。
“违宪”宣告定期失效,在“大法官”释字第一八号解释有明文规定“除解释文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应自公布当日起失效”,六一三号解释,“大法官”明定的失效日为2008年12月31日,所以在失效日前,NCC的委员还是合法的。(千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