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美国在台协会(AIT)官网公布两则解密电报,一则是美国对1982年美中“八一七联合公报”的对台军售解释,另一则是同年美方对台“六项保证”。两则电报均涉及美国对台军售问题,回顾30多年来美国出售台湾武器的质与量未依公报要求逐渐下降的原因之一,是与北京不承诺放弃以武力统一台湾有关。
AIT处长郦英杰出席完823炮战追悼活动后,AIT便公布解密电报,时机点的巧合不免让人连想到1958年的这场炮战,台湾获得美方援助的八吋榴弹炮,才使战局有所扭转,这也意味着当年的美国军援及之后的对台军售,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台湾有自我防卫的能力,“八一七联合公报”的签署,反让美国顿时意识到在北京未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岸分歧前,若逐年降低对台军售的质与量,台湾将面临难以自我防卫,以及陷入台海两岸军力失衡的危机中。为了扭转此一颓局,美国国务院陆续发出两封电报给AIT,对八一七公报作出解释与承诺。
公家机关如因发布某条法律后却对某些特定团体或人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或冲击,事后会发出公文以函示的方式对该法律作出解释来补救,以期降低对冲击,这两封密电颇有此味道。
根据AIT官网,第一则解密的电报是1982年7月10日由时任美国国务院次卿劳伦斯·伊格尔伯格(Lawrence Eagleburger)发送给时任AIT处长李洁明(James Lilley),该电报提供美国对1982年“八一七联合公报”的解释,因其与美国进行中的对台军售有关。此电报阐述美国逐步减少对台军售的意愿,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解决两岸分歧的持续承诺。倘若采取更为敌对的态度,则美国将增加对台军售。
AIT说,这项立场表明,美国的主要关切为维持两岸的和平,因此,对台军售的性能和数量将完全取决于中国大陆所带来的威胁。文件以“最后一项保证:美国将持续对台军售”作结。
这些原则呼应了1982年8月17日里根总统草拟的内部总统备忘录,该备忘录为美国针对1982年“八一七联合公报”的解释提供了指南。
第二则电报是1982年8月17日由时任美国国务卿乔治·舒兹(George Shultz)发送给时任AIT处长李洁明,该电报揭示对台六项保证,强化上述立场。对台六项保证为,美国:
․未同意设定终止对台军售的日期
․未同意就对台军售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征询意见
․不会在台北与北京之间担任斡旋角色
․未同意修订“台湾关系法”
․未改变关于台湾主权的立场。
․不会对台施压,要求两岸进行谈判
AIT强调,“六项保证”始终是美国对两岸政策的根本要素。
综观这两则电报,第一封是设定停损点,提出“美国逐步减少对台军售的意愿,取决于中国大陆解决两岸分歧的持续承诺”,亦即大陆对台动武(或武统台湾)的迹象未消除,美国不会依照联合公报逐步减少对台军售,所以前提是北京选择战或和事关美国武器售台的意愿。
但一相情愿寄望北京的和战态度,华府觉得不保险,于是里根总统加码提出对台六项保证,其中“未同意设定终止对台军售的日期”、“未同意就对台军售议题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征询意见”,这两项保证说明了美方仍要牢牢掌握住对台军售主动权,不受北京和战选择的影响,1992年老布什政府决定出售F-16A/B战机给台湾、2001年小布什政府有意出售潜舰给台湾(这项军售案因国民党力挡而夭折),就是最好的证明。
事实上,六项保证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未同意修订 “台湾关系法”,若未定这一项,来自北京及台北的游说团体将各自大显神通向美国国会议员进行游说,甚至施压,美国就难以在两岸之间保持弹性、自主。
然而,法律有其生命性,须依时空环境的改变而进行修法,“台湾关系法”立法生效已逾40年,两岸关系在蔡英文上任及特朗普入主白宫后,出现迥异于马英九及奥巴马时期的稳定状态,因此,美国国会议员接连提出“台湾旅行法”、“台北法”等多项挺台法案,而在立法通过后,特朗普也即刻签署生效,换言之,美国透过立法方式,一方面以其他法律补强 “台湾关系法”不足之处;另一方面,因时制宜,依不同的时空环境,以及两岸关系、中美关系、美台关系的变化,制定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法律及政策,例如台旅法通过后,美国卫生部长阿扎以防疫为由于8月访台,接下来美国国务院主管经济成长及能源与环境的次卿克拉奇(Keith Krach)将来台主持“台美经济与商业对话”。
对于八一七联合公报及对台六项保证,大多数人主要锁定在对台军售上,却忽略了未同意修订台湾关系法所隐藏的战略纵深,难怪特朗普对于国会通过的挺台法案,送一个来白宫就签一个,签得不亦乐乎,原来魔鬼藏在细节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