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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两鸟《港区国安法》吓阻效应防止“双独”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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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柳金财/台湾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助理教授

    大陆制定《港区国安法》其监管范围甚广,实施细则更涉及台湾,“可要求台湾政治组织及其代理人提供涉港活动资料”,此法将“境外管辖权”延伸适用至非中国公民,虽然西方反华势力借此抨击,但此立法案例并非创建,美国早就对全球实施“长臂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概念源自民商法所延伸,原为美国民事诉讼概念,专门处理州际间原告与被告间之法律管辖权纠纷。“长臂管辖权”延伸至美国外时,以“效果原则”作为考虑;只要某个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对美国产生效果,不管其当事人是否拥有美国籍或住所,亦不论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这种效果或影响的性质,就不会使美国行使管辖权完全不合理。

    最近中美爆发贸易战,并蔓延至科技战,这使得美国运用“长臂管辖权”结合《反海外腐败法》(FCPA)、《竞争法》(Antitrust law)和《引渡法》等,授予美国法院具有“合法性”、“适法性”理由控告、逮捕及引渡涉案海外企业和人士。美国曾以司法互助协议为名,于2018年12月协请加拿大逮捕在温哥华机场预备转机的华为财务长孟晚舟,引渡美国,即是依据其违反美国法律规定向伊朗出售科技的禁令,此为“长臂管辖权”应用。综观《港区国安法》亦援引适用“长臂管辖权”,发挥其吓阻作用,切断“港独”与“台独”相互连结。

    首先,大陆的“长臂管辖权”立法经验,将法律适用于境外各国民众身上,并非专指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也扩及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国政府在《港区国安法》明文中将“任何人”纳入适法对象,并非首创,而是学习到“以法制法”。从《港区国安法》第20条1至3项指涉“港独”、“台独”构成违法构成要件,即是援引适用“长臂管辖概念”。

    前述第20条规定“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上述条文明白指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分离出去、改变法律地位、转归外国统治,指涉“台独”、“疆独”及“藏独”。换言之,中国政府运用《港区国安法》,超越“域外管辖权”只适用于以中国公民为对象之限制,不仅针对内部公民,也针对海外及境外之“任何人”。

    其次,台湾驻香港机构恐其功能与角色渐减。《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公布施行,细则授权香港警务处长,在侦查危害国安行为时,可“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数据”。此法明确要求台湾政治性组织提供涉港数据,台湾民进党当局认为形同侵犯台湾管辖权,蔡英文强硬表态“必要时会对台湾民众和相关组织发出警讯和指引;该细则施行若对台湾造成伤害或有不合理现象,不排除祭出反制措施”。

    是故,台湾现有驻港机构运作,主要包括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香港台北贸易中心,以及台湾观光协会香港办事处等,在《港区国安法》颁布后其运作将受制约及处于相当尴尬角色地位,若其涉及不当干涉香港内部政治事务,未来其角色恐成为“渐冻人”,导致功能“失能”。换言之,台湾设在香港机构在执行相关事务必须非常谨慎,严守分际不接触政治异议人士及介入香港内部事务,若仅是处理纯粹一般香港民众涉及港台事务,应能履行其正常职能。此法具有规范台湾当局驻香港组织机构,确认其运作之正常化。

    复次,台湾驻港机构角色与功能渐失。陆委会批评《港区国安法》细则“形同极权政体无限扩权的思想审查”,警告大陆政府及香港政府勿侵害台湾在港团体及机构正当权益;并重申“从未介入香港情势,驻港机构亦从未逾越分际,香港政府应依双方协议保障驻港机构不受任何政治干扰,切勿无限上纲,破坏台港及两岸关系”。显然,民进党当局基于稳定两岸关系、港台关系发展,已进行“自我澄清”、“从未介入香港情势”、“从未逾越分际”。但国台办发言人提出43条细则必要而实时,指控民进党作贼心虚,对《港区国安法》及其实施细则“说三道四、肆意污蔑”,再次暴露其“图谋插手香港事务、搞乱香港、谋求台独的险恶用心。”从大陆角度来看,已清楚了解香港情势发展具有“台湾因素”。

    再者,针对《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要求台湾政治性组织提供数据,其目的主要是打击“台独”与“港独”势力合流,避免香港政治异议人士与境外势力连结,进而产生共振效应。同时,也是意在切断“双独”的连结汇流,运用法律概念“长臂管辖权”对主张“台独”政治精英及民众产生“吓阻效用”,产生“自我约束”、“自我审查”、“自我澄清”,如此将使香港政治社会抗争陷入“孤岛效应”,不仅裂解内部社会抗争势力汇流;同时切断外部组织链接。

    但这并非剑指台湾特定半官方驻港机构或正常交流的非政府组织(NGO)。尽管《港区国安法》规定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条文没直接点名台湾;然在实施细则却凸显台湾,很明显是针对“台独势力”,尤其2019年《反逃犯条例》修正风波,大陆政府及香港府已注意到有“台独”势力介入,因此有必要对“台独”势力或台湾政治性组织进行情报搜集与案件追踪。

    最后,台湾官方驻港机构,主要是“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实施细则提及政治性组织并非完全剑指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不是泛指一切与台湾有关组织,并不影响台湾在港合法设立的半官方或民间NGO运作。除非上述机构涉及《港区国安法》所规范违反事项,只要从事与“港独”与颠覆国家政权有关活动,即是执法主要对象,“台独”与“港独”交流互动方式往往以非政府组织形式运作,这些非政府组织成为主要打击面向。

    准此以观,既有台湾驻香港组织在香港运作必须非常谨慎,若是纯粹为经济文化等台港交流事务,其运作当不会受到阻碍;但若涉及香港政治性议题,恐须谨慎对待;一旦跨越敏感性政治性议题,恐成为新国安法处置对象。《港区国安法》实施细则明载台湾,这是“有地放矢”而非“无地放矢”,明显“剑指”台湾政治社会组织支持香港政治异议人士及《反逃犯条例》修正风波运动,尤其相关泛绿政治联盟如民进党、“时代力量”党等领导精英或其他党派领导精英皆曾公开表态力挺香港《反逃犯条例》修正运动,接待香港众志前秘书长黄之锋等人来台拜会,类似拜会活动极易被影射指控连结境外势力。

    《港区国安法》及其实施细则通过后,未来台湾相关官方机构、政党组织在接触香港政治异议人士时,恐陷入两难尴尬角色,若欲接见之恐触犯国安法,影响驻香港机构运作及恶化港台关系;若一再澄清“从未介入香港情势”,恐也会遭香港政治异议人士批评“撇清关系”、“口惠实不至”。无论如何,通过《港区国安法》及其实施细则,不仅对香港政治社会组织及社会抗争,产生吓阻效应不利于其集体动员;同时阻断香港社会政治异议人士与境外势力的串联连结,进而防止“港独”与“台独”汇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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