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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不是花瓶 “台独”分子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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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朱穗怡

  在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之际正式实施香港国安法,将堵住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和制度漏洞,有助止暴制乱,使香港发展重回正轨,香港舆论一片叫好。而民进党当局连日来却无所不用其极地抹黑和诬蔑香港国安法。因为香港国安法对于绝大多数香港居民来说是保障其权利自由和安宁生活的“守护神”,但对“台独”、“港独”分子而言则犹如一柄高悬的利剑。

  民进党当局陆委会呼吁台湾民众要留意“赴港风险”。这根本就是危言耸听。如果没有触犯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四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又有何担心?有何风险?民进党当局的所谓“警示”看来是对自家人的“提醒”。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条明确:“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第二十一条明确:“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两项条文的重点之一是“任何人”,换言之,不仅是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自非法“占中”和“修例风波”以来,香港反对派及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勾连外部势力屡屡突破底线,香港也有些人与国际反华势力和“台独”势力相勾结,妄图推动香港走向独立或半独立政治实体。香港国安法所指的“任何人”当然包括意图分裂中国的反华势力和“台独”分子。在去年修例风波期间,民进党蔡英文政府不仅频频公开发表力挺香港黑暴分子的言论,还以实际行动予以支持,提供所谓“援助”。倘若日后再有这些行径,将可能触犯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

  此外,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明确:“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第三十八条明确:“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香港国安法的效力范围也及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难怪民进党当局要给自家人发“警示”了。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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