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仓促提出所谓“反渗透法草案”与在台湾立法机构强势决议径付二读,并期望在本届会期结束前完成“立法”程序。事实上,早在两年多前,民进党党团即曾召开记者会,声称是为了“健全台当局情报系统”,但该草案既非情报执行机关草拟,内容又尽系对人民的限制与处罚。显然,此刻民进党放弃增订“中共代理人修法”而重提“反渗透法草案”,其目的仍只在于政治操作的“法律战”,故而也不惜违反台湾地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如果依照两年前民进党团提出尽速制定“反渗透法”及其“立法”的理由,是为了“健全台当局情报系统”;那么,台湾本制定有主管机关为台湾“安全局”的“台湾情报工作法”,何以民进党“全面执政”后,不交代由主管机关提出“法律法案”呢?从民进党和“时代力量”连手提案制定“社团年资并计公职退休年资处理条例”、“不当党产处理条例”等法律时,刻意不由主管机关台湾“考试院”和“行政院”提案,但法律内容却已有遭法院认有违“宪”疑义来看,“反渗透法”当也应具有违“宪”的高度可能性。
“反渗透法草案”并非行政体系的业务主管机关提案,若在一读后交付委员会初审,草案规范的对象和构成要件等之法律涵义,以及处罚是否适当与可执行性等问题,至少可藉“立委”与相关业务主管机关的询答过程,获得进一步的厘清与留下立法原意的纪录。然而,民进党无意此图,理由就应在于该法律草案经不起立法原理和违“宪”质疑的检验,且他们的目的也仅是用来操作选举议题,容易给人戴上“红帽子”和制造“绿色恐怖”而已。
今年7月才修正公布的所谓“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定“人民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为诸如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等多项行为。此处分别列举了“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和“境外敌对势力”,即表示对象应为各有所指。然而,“反渗透法草案”却又给予“境外敌对势力”的法律定义为“指与台湾地区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台湾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相关执法机关在适用的认定上,必将发生无所适从的情形。
事实上,民进党所称的“境外敌对势力”,其实就是指中国大陆。他们是受限于“宪法”和“两岸人民关系”建构的法理现状,并不能够直白地在法律文字上将大陆形诸于“中国”,所以才以“境外”和“敌对势力”连缀成另个“代名词”。然而,“大陆地区”可否被名词和观念都被置换成“境外的敌对势力”?这本身就涉及了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
再以“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台湾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属“境外敌对势力”的规定而言,是指不放弃以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中国大陆。然而,中国大陆的《反分裂国家法》明定可对台湾采取非和平手段的条件,系针对“台独分裂势力”,“反渗透法草案”就此显然刻意与《反分裂国家法》相呼应,反而露出了民进党“台独”立场的狐狸尾巴。 (作者南宫皖,台湾政治评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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