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宋楚瑜倘是在今年三月间复出,因为亲民党能在“立法院”组成党团而拥有一定的能量,因而在“立法院”内老是与马“政府”过不去,凡是马“政府”推出的法案,都或是与民进党团、台联党党团联手阻挡,或是以“游击战术”自行狙击,还可达致“声势夺人”效果的话,那么,今次却因党籍“立委”林正二在二零零七年竞选第七届“立委”时,遭指控以宴请选民的方式贿选,花了一万三千八百元席开二桌,盼原住民头目支持,被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贿选罪名成立,领刑一年八个月、褫夺公权一年五个月定谳,必须入狱服刑,并被褫夺“立委”资格。而在林正二被褫夺议席之前,亲民党另有李桐豪、陈怡洁二席“不分区立委”,刚好凑足成立党团所需的三个议席。在林正二被褫夺议席后,由于他是参加平地原住民的区域“立委”选举当选,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该选举区“立委”议席缺额多于一半必须进行补选,而平地原住民“立委”有三席,林正二被褫夺议席后缺额不足一半,亲民党无法透过补选而获得补充议席;更由于林正二不是“不分区立委”,亲民党不可透过递补而保持三席“立委”,因而其党团就得被迫解散。亲民党不但是在“立法院”内失去政党协商及单独提出法案的权力,只有在院会和委员会内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其“政治待遇”如同“游兵散勇”般的无党籍“立委”,及被收回党团办公室,不能领取党团津贴;而且在台湾政坛上,也因为没有党团而无法成为有力量的政党。
实际上, “国会”党团是西方议会制度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和组织形式。“国会”党团是藉由政党组织力量,发挥整合同党籍议员意见,及协调不同党籍议员或其他党团组织的主张,完成“国会”集体意思的特别组织。一方面透过内部组织的法律以达成政党的“国会”运作功能,另一方面由组织运作产生集体力量与其他党派在“国会”的政策决定上发挥竞争、对抗及妥协的影响力,以贯彻政党的意志。因此,“国会”党团的角色,一方面是“政党在国会的代理人”或“政党在国会的发言人”,另一方面又是“国会运作的政治桥梁”或“国会政治的统合机器”,后者所言即“国会”各政党党团之间的协商。此外,党团亦可发挥搜集立法情报、控制“国会”议员的各类活动,提供政策研究等功能。
台湾“立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每届立法委员选举当选席次达三席且席次最多的五个政党得各组织党团;席次相同时,以抽签决定组成之。立法委员依其所属政党参加党团,每一政党以组织一个党团为限;且每一党团至少须维持三人以上。”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也确立了以党团为议事的基础,党团行为成为该法规范的部分,党团在“立法院”职权运作上依该法享有三种权利:
一是议案提案权。根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宪法”另有规定外,得以党团名议提案,不受本法有关连署或附议人数的限制。
二是出席党团协商权。党团协商的主要目的在于使朝野政党代表以平等尊重、和谐的协商气氛,相互交流沟通,折冲妥协,使不同意见加以整合,获得政治共识,以让议案圆融顺利通过。故“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以第十二章“党团协商”专章规范党团协商的对象与时机、主持及参与协商代表成员及其比例、协商的程序、相关事项及协商结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