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阵仗也显示,李宗瑞的逃亡、藏匿,与投案,皆是在某种人际关系的知情与协助下进行,检警只有坐等李宗瑞投案的份。而一现身即有三名律师陪同,也令人怀疑,一切的串供与湮灭证据已经安排得差不多了。
检方以李涉犯加重强制性交及妨害秘密等罪嫌,有逃亡之事实,又有串证之虞,而向法庭声请羁押禁见;但台北地院却认为,李有逃亡之事实,但无串供之虞,只裁定收押,未禁见。
事实是,一罪一论,李可能涉及数十案;他在投案前,能串供的可能已经串供;但毕竟涉及多案,总有不及串供的可能。院方谓“无串供之虞”,不予禁见,究竟是认为该串的已经串完,或根本不将串供的可能置于心证之中,令人不解。
一般猜测,李应当已在安排“和解”,亦即进行串供;但毕竟他所犯的有些是公诉罪,倘听其运用家族财力串供和解,等于是纵容其用金钱去击败社会公义。然则,所谓“没有串供之虞”,不予禁见,是否有“网开一面”之嫌?
李宗瑞以“富二代”的财富拈花惹草,如今又要让社会见识其以“富二代”的财力面对诉讼。这一场金钱与司法的角力,就看李宗瑞要用多少钱去“和解”,及审检有多少能力维护社会正义?
地院认为“没有串证之虞”,未予禁见,极有可能为李家制造“串供和解”的环境;如今高院及时救济,自为裁定应予禁见,始扭转了形势。
我们要问,为何有些法官的“经验法则”,总是异于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