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规〔202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里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厦委办发〔2018〕18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4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关于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申报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台湾青年,是指在我区创业或就业,年龄在18-45周岁的台湾同胞。台湾青年创业企业(以下简称青创企业)是指以台湾青年独资、合资或合伙等形式注册在(或迁入)本区并依法持续有效运营、创业领域符合我区“2+4+N”产业导向政策的各类企业(重点鼓励在高新技术、互联网+、软件信息、IC设计、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领域创业)。
第三条 成立湖里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台湾青年到我区创业就业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台港澳办,负责处理辖区内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的日常事务,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优惠政策项目进行评审,为台湾青年提供相关法规咨询、优惠政策兑现和创业就业辅导等系列服务。
第二章 扶持内容、标准
第四条 创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青创基地)。青创基地是指本区内面向台湾青年创业就业设立并形成一定聚集规模的园区、楼宇或商圈。支持和鼓励辖区内基础条件较好的创新、创意、创业园区以及孵化中心创建市级(含)以上青创示范基地。青创基地运营主体必须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社团等单位。各单位应根据省、市对青创基地的有关规定提出基地申报材料向区台港澳办报备。
第五条 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注册(或跨区迁入并未享受过其他区同等政策的)并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以上的青创企业,组织评审小组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结合到资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且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参加一次评审,评审办法由区台港澳办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区台港澳办)
第六条 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青创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并结合日常走访与实地核查情况酌情给予补贴:
对注册(或跨区迁入并未享受过其他区同等政策的)或税务关系落户在湖里区且为首次申领该项补贴的青创企业,租用必要的写字楼、厂房、门面等经营场所,且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以上的青创企业,自条件满足之日起,可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补贴,第一年以其实付租金为标准租金按全额计算补贴;第二年以其实付租金为标准租金,按70%计算补贴;第三年以其实付租金为标准租金,按50%计算补贴。(标准租金指的是每家青创企业的每月实际租金,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月。)(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
第七条 给予居住用房租金补贴。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并自行在湖里区租房的台湾青创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租房补贴。实际入住满6个月(含)以上,按实际支付的租房租金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月。申请租金补贴的,将所承租的房屋在申报年度内进行转租或者提前解约的,责任部门有权拒绝发放或者以合理方式追回租金补贴。(责任部门:区台港澳办)
第八条 给予台湾青年正规就业工资性补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到湖里区用人单位正规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厦门市就业管理系统就业登记且缴交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台湾青年(申报时用人单位若为企业的,该企业的税收应归属为湖里区),给予就业工资性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人民币300元/月。(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第九条 对符合湖里区产业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台湾青年,可申请入住区人才公寓,享受为期两年的租金优惠,每人每月可减免人民币1000元/月。(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第十条 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创业项目可根据不同条件申请人民币5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最高人民币200万元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支持。支持湖里区各类担保机构为在湖里区创业的台湾青年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
第十一条 给予参赛项目支持。参加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落户湖里区,项目主创人员中至少有半数以上台湾青年,且项目实施满1年(含)以上,可申请为期3年的100-300平方米的免租金创业场所支持或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月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责任部门:团区委)
第十二条 给予培训经费资助。支持台湾青年参与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评定,在上述评定活动中成功获评的台湾青年自获评之日起3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按其已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上述培训费补贴按年度提出申请,其已实际支出的培训费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培训费计算补贴金额。(责任部门:区委人才办、团区委)
第十三条 给予创业创新优秀团队资助。对于湖里区内的创业团队,如被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可给予团队中台湾青年成员每人每年人民币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获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3年。上述创业创新优秀团队资助,获评后按年度提出申请。(责任部门:团区委)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或未明确的其他扶持内容、标准,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向纳税所属街道或区台港澳办等相关牵头单位咨询,向纳税所属街道提交申请材料。
2.属湖里区级财政补贴的项目须由纳税企业所在街道出具初审意见。
3.责任部门复审、报评审小组会审。
4.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申报、受理主体。
1.申报主体(青创企业、台湾青年及台湾青年创业团队)申请相关政策,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台湾青年本人或台湾青年创业团队负责人本人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或机构、组织代为申请。
2.纳税青创企业所属街道为湖里区财政补贴的项目的受理单位,街道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收件;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对材料是否齐全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收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对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反馈申报企业;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提出扶持金额建议,盖章确认后,根据所申报的项目报送区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台湾青年申报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时应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1.就申报优惠政策期间,需在厦门市累计居住满三个月或九十天以上;
2.青创企业的注册地及办公地(同属纳税所属街道)且必须在湖里区,依法持续经营并合法缴纳税收;
3.青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台湾青年,且台湾青年的货币出资占比须在51%以上;
4.青创企业经营、申报的创业领域需满足我区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5.必须满足申报优惠政策项目及程序等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部门复审后,报评审小组会审,会审通过后提交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责任部门负责项目扶持金额的核定。责任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有疑议的,与街道沟通并征询申报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并转由街道送达企业;对没有疑议的,就扶持金额出具核定意见后报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对部门难以裁定的事项,提交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上报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申报对象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但个人专业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者创业项目属于我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经各街道初审并由职能部门等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认定后,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街道根据区台湾青年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定的扶持金额,在收到责任部门转达核定文件并收到企业收款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
所需资金按区街财政体制承担,通过体制结算。
第二十条 受理时间。青创企业、台湾青年及台湾青年创业团队申报扶持、补助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受理一次,各街道以每年的6月、12月接受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报各项扶持、补助和奖励,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台港澳办及职能部门依职负责监督检查扶持奖励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对于申报对象有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职能部门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今后享受所有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台湾青年(青创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资金奖励和补助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助的,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对象申请我区同类型的项目补助,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对已申报兑现的项目且仍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本办法持续执行。原《湖里区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创业实施办法》(厦湖委办〔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