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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涉“独”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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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中国台湾网记者 尹赛楠 摄)

  6月21日下午,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记者问,《意见》提到可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缺席审判,可否介绍具体规定和主要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对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本章规定彰显了国家对于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坚定意志,为严厉惩处危害我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意见》对该规定进行了重申和明确,针对的对象是背弃民族大义、背离民心大势,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台独”顽固分子。对这些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

  只要我执法、司法机关认定需要及时追诉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那些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我们都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决不会听之任之,必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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