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惠台31条措施”及湖北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颁布实施的“惠台62条措施”。10月23日,武汉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深化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简称“惠台45条”),从深化汉台经济合作、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台智台青聚汉工程、密切汉台文化合作、应享尽享同城待遇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明确措施。
附《关于深化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深化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与台湾同胞共享武汉发展成果,为台湾同胞在武汉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推动汉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化汉台经济合作
1.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中国制造2025示范工程”建设并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台办,各区人民政府)
2.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湖北)自贸区及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湖北)武汉产业园建设,不断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贸办、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环保局、市工商局、武汉海关、市台办)
4.全力保障台资企业用地需求,将其用地纳入绿色通道,市级审查时间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放宽台资大项目配套厂商进驻各类园区的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5.支持台资在汉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6.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汉可以独资形式或者与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7.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收购股权等方式参与经批准的武汉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8.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
9.鼓励汉台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台资企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合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0.鼓励台资企业扩大在我市投资,其在大陆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我市鼓励类项目,符合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支持台湾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汉设立分支机构,台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可进入我市技术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12.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台资金融机构享受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奖励、购(租)办公用房补贴、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收入补贴等支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在台资银行开设相对固定账户。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台资银行的账户开立、项目融资等工作应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支持台资银行纳入担保互助平台企业目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各区人民政府)
13.推动汉台两地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两地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市金融局)
14.支持我市优质台资企业上市或挂牌,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
15.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汉清算机构及武汉非银行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16.台资企业可以纳入我市各级担保机构和市重大产业基金的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
17.对武汉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台湾籍企业高管,比照引进人才政策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优秀中青年台湾籍高管申报湖北省“123”企业家培育专项计划。(责任单位: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台办、各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