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9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 实习生 倪琦)今后,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在省属院团剧场作交流演出,可给予剧场场租的适当减免。9日,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并解读了《福建省文化厅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共17条。其中包括允许和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人士参与福建戏剧会演征文活动等赛事活动,在评奖上享同等待遇;鼓励台胞在福建申办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福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胞,可参评福建非遗项目传承人,享同等待遇。
据悉,近年来,福建省文化部门以大型文化活动、品牌交流项目、重点文化阵地为载体,展开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闽台文化交流合作。此次公布的17条措施是对福建66条实施意见中涉及文化部门有关条款内容的细化和落实,内容涉及文艺创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人才等方面。
在文艺创作演出方面,允许和鼓励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参与福建艺术节等艺术活动;吸引和支持台湾艺术家参与福建艺术创作的主创团队;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在省属院团剧场作交流演出,可给予剧场场租的适当减免。
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在福建自贸区内设立福建省图书馆分馆;在台胞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图书流通点或提供汽车图书馆服务;开展闽台图书馆间业务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对设立后向社会公益开放、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视开放绩效纳入福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台胞在福建省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质和可移动文物保护从业资质;鼓励和支持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参加非遗项目相关技艺培训和展演展示活动,享有福建省代表性传承人同等待遇。
在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方面,支持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建设运营福建文化产业园、创新创业园;支持台湾地区创意设计团队参与特色文化文物示范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文旅创客景区、街区;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福建设立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福州、厦门、平潭三地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允许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在福建设立大陆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在文化人才方面,对福建省属文艺院团的紧缺人才,可聘用台籍高素质人才,采取合同聘用柔性引进,并特设岗位,视业绩实行协议工资;在闽创业就业的台籍文化文艺专业人员,享有福建省同类人员待遇,可按规定参加艺术系列的职称评审,通过者可获得相应层次职称任职资格;引进台湾高校专家、优秀教师来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任教或举办讲座、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