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的庭审宣判,有部分台媒受邀旁听。据台媒透露,法院认定,被告在印尼、肯尼亚诈骗中国大陆民众,实行“公司化管理”,符合犯罪集团认定条件。其中,台湾居民张凯闵、林金德等26人被认定为主犯,院方指出,张凯闵为主要管理者,充当三线话务员,3度参加诈骗集团,历时5个多月。林金德则被认定为组织管理者,充当计算机操作手。张凯闵、林金德都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1万5000元(新台币近7万元)。其余主犯刑期都在10年以上。犯行较轻的从犯,最轻被判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据此前报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上述85人分别于2014年6至11月、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在印尼、肯尼亚境内参加诈骗犯罪组织,并进行电信诈骗,先后骗取185名大陆民众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新台币1.3亿余元)款项。而被告对检方指控参与诈骗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在最后陈述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