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5月12日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亲口承诺“对台商优惠政策不会改变”后,国务院11日发布解决“62号文”争议的解套文,确定已实施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就按规定期限继续执行。
国务院11日在“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5号文)。
新发布的“25号文”明确指出,是针对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62号文)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25号文”对于既有优惠政策的处理方式为:
一、大陆中央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公布实施)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合约)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25号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公布实施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