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28日讯 第三次陈江会签署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有媒体报道“条文中暗藏‘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返’的内容,被外界质疑是为前东帝士集团负责人陈由豪等人留落跑后门”。
据台媒报道,“陆委会”昨天晚间发布新闻稿表示,协议第6条第3项规定“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得视情决定遣返”,是两岸参考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惯例与精神,纳入“政治犯、军事犯及宗教犯不遣返”、“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则,作为两岸协议的内容。
“陆委会”说,因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在双方默契下,使用双方可接受的文字表述方式。况且,政治犯、军事犯及宗教犯,并非本协议第4条共同打击的犯罪,有必要加以区隔。
“陆委会”指出,协议的打击犯罪合作范围包含所有犯罪,并已将侵占、背信、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明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陆委会”说,重大经济犯既为一般刑事罪犯,且明列为双方重点打击的对象,当然不属于协议第6条第3项所谓“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的范畴,自然不能引用该规定,拒绝遣返重大经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