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吴生林)11月14日,台当局宣布取消非台湾籍配偶申请居留或定居必须提出约41万元新台币财力证明的规定,此举受到台湾岛内大陆新娘的普遍欢迎。
而岛内大陆配偶团体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更透露说,下月底,台湾“行政院”将会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向“立法院”送审。“如果顺利,‘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对大陆配偶不公正的条文将会取消,明年起,在台湾的大陆新娘有望与外籍新娘享受平等待遇。”
19万大陆新娘仅4万获定居权
据台湾“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会长钟锦明介绍,自1987年两岸打破隔绝,开展交流交往以来,两岸婚姻发展猛增。“陆委会”统计,目前居住在台湾的大陆新娘共有约19万人。
依目前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配偶要取得台湾身份证,即获得在台湾的永久居住权,必须经过8年时间:即“团聚”2年、“依亲居留”4年及 “长期居留”2年。在“长期居留”满2年之后,才可申请台湾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