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供的资料,北京奥运会冠军佟文在2009年8月30日赢得了鹿特丹世锦赛的冠军,在比赛后她立即参加了兴奋剂检测。在2009年9月8日佟文的A瓶尿样被查出含有克伦特罗,之后佟文曾经申请对B瓶尿样进行检测。但在2009年11月她听从了中国柔道协会的建议,撤回了相关申请。不过在没有通知佟文本人、同时佟文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国际柔道联合会在2009年11月25日依然对其B瓶尿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同样是克伦特罗呈阳性反应。在2010年4月4日,国际柔道联合会执委会宣布对佟文处以两年的禁赛。
2010年7月6日,佟文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要求撤销对其的禁赛令。经过细致的研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认为国际柔道联合会在对佟文B瓶尿样检测的时候,没有向当事人或其代表提供到场的机会。而事实上无论不管是哪一方要求对B瓶尿样进行检测,运动员或其代理人都有权利在现场。现在这种情况导致B瓶尿样不能有效地佐证A瓶尿样的检测结果。因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认定“根据国际柔道联合会的相关规定,现在不能确定有兴奋剂违规事件出现”,因此而宣布国际柔道联合会的相关决定无效。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为:
1、支持佟文的上诉;
2、撤销国际柔道联合会于2010年4月4日做出的相关决定;
3、佟文在2009年世界锦标赛上所获得的成绩被认可,所获金牌得以保留,并在裁决公布时立即获得比赛的参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