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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军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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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孙兴维、郭晨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军地各级深入推进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指导意见》指出,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总书记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自2016年年初开展以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组织领导、政策制度、军地联动、司法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项目清理停止成效明显,人员分流安置顺利,善后问题处理平稳,保持了部队和社会两个大局稳定。当前,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正处在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部队各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定信心决心,强化工作统筹,密切军地配合,聚力攻坚克难,确保如期完成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这一政治任务、国家任务、强军任务。

《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重大战略决策意图,按照军队不经营、资产不流失、融合要严格、收支两条线的标准,坚持坚决全面、积极稳妥、军民融合,按计划分步骤稳妥推进,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停止军队一切有偿服务活动,为永葆我军性质宗旨和本色、提高部队战斗力创造有利条件。坚决停止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偏离部队主责主业、单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项目。开展有偿服务的项目,合同协议已到期的应予终止,不得续签,全部收回军队资产;合同协议未到期的,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能够终止的项目,应提前解除合同协议,确需补偿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指导意见》明确,对复杂敏感项目,区分不同情况,主要采取委托管理、资产置换、保障社会化等方式进行处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已融入驻地城市发展规划,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稳定,合同协议期限较长、承租户投资大,有潜在军事利用价值,确实难以关停收回的项目,可以实行委托管理。对独立坐落或者能够与在用营区相对分离,军事利用价值不高,已经形成事实转让的项目,由中央军委审批确定后,可以采取置换等方式处理。对部队营区内引进社会力量服务官兵工作、生活的房地产租赁项目,纳入保障社会化范围,规范准入条件、运行方式、优惠措施、经费管理等,更好地服务部队、惠及官兵。

《指导意见》明确,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后,将国家赋予任务、军队有能力完成的,军队特有或优势明显、国家建设确有需要的,以及军队引进社会力量服务官兵的项目,纳入军民融合发展体系。对需纳入军民融合发展体系的行业项目,由军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标准条件、准入程序、审批权限、运行管理等政策办法,实行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对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后空余房地产、农副业生产用地、大型招待接待资产,全部由中央军委集中管理、统筹调控。

《指导意见》强调,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军队、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党委领导同志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对复杂敏感项目要亲自上手、一抓到底。要严肃工作纪律,适时开展专项巡视和审计,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要以严实作风推动工作高标准落实,确保如期圆满完成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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