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谈谈这次《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答:这次《条例》修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紧紧围绕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着眼精干作战力量、优化保障力量、提升整体力量,按照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和军事人力资源一体化要求,突出军事职业属性,突出军地政策衔接,突出制度比较优势,以厘清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职能定位为逻辑起点,以规范权利义务和编制原则为制度基石,以构建顺畅有序的人才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清晰透明的职业发展机制、健全完善的培养开发机制、统分结合的日常管理机制、军地衔接的待遇保障机制等为主体内容,对文职人员制度进行系统重构,为全面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证。着重把握五条原则:一是坚持党管人才确保正确方向。二是聚焦服务打赢搞好顶层设计。三是注重问题导向推动制度创新。四是着眼吸引保留人才增强政策优势。五是围绕改革全局积极稳妥推进。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主要过程。
答:根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历时3年多时间,采取理论研究、座谈研讨、专家咨询、数据测算、效果评估等方式,深入军事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等60多个文职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进行调研,听取1200余名领导、专家、现役干部和文职人员意见,2轮到中央和国家机关8个部门27个司局进行政策会商,4轮征求军队各大单位、军委机关各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条例(修订草案)》形成后,在立法审查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先后到军队13个单位实地调研,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36个部门、24个省区市,以及军队各大单位意见。新修订的《条例》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实践基础,汇聚了各方智慧,形成了最大公约数。
问: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身份是怎么规定的?
答:原《条例》没有明确文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社会地位、待遇保障和使用管理。根据改革后文职人员的职能定位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条例》从两个方面对文职人员身份作了明确。在国家层面,明确文职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军队层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在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这样明确文职人员身份,反映了文职人员基本特点,可以为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提供依据。
问: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职能使命是怎么规定的?
答:原《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没有划清非现役的文职人员与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的职责界限。根据改革后对文职人员提出的使命要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平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文职人员岗位职责和力量运用,有利于推进现役力量与非现役力量分类建设,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
问:新《条例》对文职人员岗位类型划分、岗位等级设置作了哪些调整?
答:原《条例》及有关规定将文职人员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高到低设二级职员至六级职员。适应改革后文职人员队伍担负的职能使命和岗位编制需求,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其中,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岗位等级由高到低设置9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岗位等级设置保持不变。改革后的一个突出变化是,设置了文职人员领导岗位,文职人员可以担任单位、机关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职务。这样规定,与军队现役干部有关制度设计相协调,与国家工作人员岗位分类和设置大体衔接,有利于推动文职人员队伍分类管理,提升队伍整体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