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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
这条规定,长期写在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颁布,废止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自此,这条存在了30年的禁令终于成为历史。
实际上,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军民融合,早在这部暂行条例废止之前,大量私营民营企业就已经获准进入军工领域,为军事装备研发制造注入了更大活力。这也充分说明,在军民融合领域,法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符合国家发展形势的地方,有的规定明显滞后,急需修订或废止。
事实上,我国有关军民融合的法治建设还比较薄弱,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有时也不够刚性化。随着军民融合重大政策的落实,社会上出现了钻制度空子、走灰色地带的现象,甚至有些组织打着军民融合的旗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军民融合发展也出现管理体制不清、职责交叉以及各项政策措施缺乏强制力保障等问题,不利于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当前,市场主体更趋多元,利益格局日益复杂,要全面推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就迫切需要强化法治保障,依靠法治来消解融合的壁垒,降低制度性成本,从而保证军民融合健康发展。
“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提高法治化水平,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协同创新,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10月15日,习主席主持召开了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这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意见》。会议提出的提高立法质量、立改废释并重、大幅度精简审批事项、降低准入门槛等意见和举措,对于推进军民融合领域立法、提高军民融合法治化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融则两利,合则共赢。军民融合发展的冲锋号已经吹响,必将释放巨大战略红利,我们应该努力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意见》,加快法治建设步伐,从法治理念、法律实施、法律监督等方面全面展开,为军民融合发展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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