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第三节课后,在校园发生学生摔伤事故,学校是否免责?这不仅是一起校园损害事故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成了教育界等有关方面关注的话题———
台海网11月9日讯 据厦门商报报道 集美区一名小学四年级学生在学校打篮球时,与五年级学生争抢篮球被撞倒在地,造成脑出血,并进行了开颅手术。因赔偿问题,这名学生与学校对簿公堂。7日上午,集美区法院杏林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缘起:小学生打篮球摔伤
事故发生在2010年10月27日下午第三节课后(即16时50分左右)。在集美区一所小学的篮球场上,四年级学生力力(化名)与五年级学生校篮球队员小勇(化名)在争抢篮球时,被小勇撞倒在地,头磕在地面上,小勇压在力力身上。
说起孩子力力摔伤,力力父亲高先生禁不住眼睛又湿润起来。高先生说,他爱人接到学校通知,心急火燎地赶到学校时,力力坐都坐不住,一直在呕吐,随后由学校保安背到外面,雇了一部摩的送到杏林医院救治,恰巧杏林医院CT坏了,救护车疾驶至海沧长庚医院。
当日近19时,长庚医院诊断力力脑出血,须马上进行开颅手术,同时下达病危通知书。当时长庚医院不具备手术的条件,救护车又将力力送回杏林医院进行手术,医院又下达了第二次病危通知书。那时,力力的父母几近崩溃,打电话给校方要求派人来看一下,校方却没派人到场。
力力住院71天,花了医疗费2.1万多元。今年春节过后,力力重返学校上学。力力父亲高先生与学校商讨赔偿事宜未果,于今年7月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2万多元。
交锋:课后摔伤该谁担责
下午第三节课后,在校园发生的力力与小勇争抢篮球摔伤事故,学校是否免责,成了庭审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力力的代理律师徐芬说,事故发生在下午第三节课后在学校篮球场上。下午第三节课后,学校允许学生在校内自由活动,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篮球训练场地及篮球均由学校提供,而学校最后的清校时间为17时40分。换言之,不论从时间上或地域上,学校均应负管理保护的责任。因其疏于管理,疏于保护,导致这起摔伤事故的发生,学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芬还称,学校发现力力摔伤后,没有及时将力力送往医院抢救,仅是打电话给孩子父母,耽误了一个多小时,待其父母赶到时,力力已神智不清。学校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勇给力力造成的伤害,他的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芬认为,力力摔伤后,鉴定为九级伤残,这将影响力力以后的学习生活乃至就业,对他未来的人生影响很大,因此,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小勇的父母及学校按照其各自的过错比例共同承担。
而校方辩称,事故发生在放学后,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而力力又是打球摔伤,体育运动具有天然的风险性,学校的教育管理水平再高再好,都无法消除体育运动的风险。因此,力力在争抢篮球时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校方说,事故发生后,学校一名副校长和班主任老师先后赶到现场。当时,力力捂着手指,边哭边说痛,没有说头痛,也没有休克,回答问题正常。老师立即联系家属,并建议家属将孩子送医院检查。学校并没有延误救治,导致力力伤情加重,学校在此事处理并没有不当。在力力手术的第二天,学校就派人到医院看望力力。
力力摔伤,到底由谁承担责任?法庭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