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5
不允许境外机构进入留学中介行业
在这次修订中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的规则: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教育部解释,这个规定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中“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并参照国务院近期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条款,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亮点6
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这次修订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下放了中介机构的审批权。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同时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统筹,要求各省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报教育部备案。
另外,还修改了有关中介机构跨省市经营活动的规定。目前,取消了教育部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的审批,但关于跨地区开展业务的相关管理手段未能及时调整,造成跨地区经营存在无序状态,亟待解决。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思路:一是原则上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核定住所地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二是超出经营区域的,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请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