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3
建立备用金制度保障权益
在消费者和中介机构发生纠纷时,当中介机构突然破产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消费者损失?在这次公布的意见稿中,有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就是建立了备用金制度。
意见稿指出,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亮点4
向完成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服务
在新规中,多次提到了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已完成义务教育”人员。
新规定对留学中介可以提供的服务规定为: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代办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入学申请;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服务,是向“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
虽然在新规中没有明确提出禁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服务,但这样的表述表达了政府对于出国低龄化问题的一种态度,希望学生至少能在国内完成义务教育再出国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