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时的可使用额度,调整最低首付比例、房屋总价款认定标准及办理时限,并支持使用公积金购买保障性住房和绿色建筑住房,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漳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购买星级绿色建筑 可贷款额度上浮20%
根据《通知》,对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漳州市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在其他贷款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若职工家庭属于多孩家庭,还可在可贷额度上浮后另加5万元。
比如,市民小王为二胎家庭,欲购买一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根据他与妻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其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57万元。由于小王购买的是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可贷额度为57×(1+20%)=68.4万元,因上浮后可贷额度不得超过目前漳州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所以可贷额度只能为60万元。又因小王属于多孩家庭,还可在可贷额度上浮后另加5万元,所以小王的最高可贷额度为65万元。
此外,《通知》支持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买二手房 可使用公积金100%支付总房款
根据《通知》,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可使用额度,从“原住房总价款的60%”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和借款申请人(含房产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的购房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住房总价款”,即调整为原住房总价款的100%。
原规定购买二手房最低自筹首付比例为40%,现调整为“首付比例按现行最低首付比例规定计算”。当前漳州市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为首套房首次贷20%、首套房二次贷或二套房30%。申请二手房贷款的住房总价款认定也从“以计税价格为依据”调整为“以合同价格、计税价格、评估价格三者取最低值”,评估费用无需申请人承担。
例如,名下无房的市民小陈和妻子欲购买一套总价款为80万元的二手住房。由于他和妻子均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他们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有30万元。根据小陈和妻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其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
按照原政策,小陈购买该套住房时需自筹资金80×40%=32万元,如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30万元追加首付款,则可贷款额度为80-32-30=18万元;但是按照本次优化后的新政,小陈一家最低首付比例为20%,那么购房首付款为80×20%=16万元。
如果小陈想提取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3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那么其可贷款额度为80-30=50万元;如果小陈已自筹首付资金为16万元,在贷款放款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0万元中的16万元用于报账该住房自筹资金部分,此时其可贷款额度为80-16=64万元,因超过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60万元,须采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4万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职工在贷款还款2个月后,可申请逐月冲还贷业务,若夫妻双方月缴住房公积金足以覆盖该笔贷款月还款金额,那么还款压力就可以大大减少。
《通知》对市民提取公积金办理二手房贷款的时限和流程均进行了调整。
漳州市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限从“取得完税凭证后申请贷款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该套住房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贷款放款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报账该套住房自筹购房款,且报账的住房公积金加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的总价款。贷款办理时限则从“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个月内申请”调整为“过户前受理审批”。
因贷款受理及审批时限调整至过户前,故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经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调整至房产抵押办理完成后补充,材料齐全时发放贷款。2024年10月1日前取得过户《不动产权证书》的,依据原二手房贷款办理流程受理。(闽南日报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洪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