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6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刘龙)近日,漳浦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法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去年初,漳浦县赤湖镇某企业项目土地平整后挖出土方,镇政府决定将上述土方统一堆放于赤湖镇疏港大道山油村路段路边,拟用于农田土地的复耕复垦工作,并安排执法人员巡逻管理。
同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金见有人曾在此处盗挖土方,遂指使其经营的A公司车队队长李某辉,于同月26日晚,带领车队数名驾驶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到上述地点盗走土方10车次,后将土方贩卖给B公司,获利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被盗土方属建筑用砂(风积砂),案发时市场价值人民币1626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金、李某辉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大小及案发后所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