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安公路分中心路产安全股工作人员在巡路过程中发现G358线大地村路段一起擅自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当即联合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制止其违法行为并责令恢复公路原貌。
经过调查发现,该处施工人员属于电力公司,分中心工作人员与执法人员实地测量取证,实际挖掘面积6平方米,严重损害公路,对行经该路段的车辆来说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对施工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擅自挖掘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及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到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督促其严格按公路技术规范恢复原状。
公路部门温馨提醒,破坏、损坏公路等违法行为,不仅影响路容路貌,还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影响出行。涉路施工,应遵循“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非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作业。(徐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