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2日披露,该院公开宣判一起五被告人涉假币犯罪案,被告人林某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李某、郭某、周某强等3名被告人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并处20万到10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尹某助犯伪造、购买假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违法所得20多万元予以追缴。
该案因被告人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一元假币40多万枚,在平和兜售假币,违法所得合计20多万元。平和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在龙海市榜山镇一举破获该处假币窝点并抓获被告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尹某助认识了在广东省从事机械加工业务的被告人林某文,后出资资助林某文研制仿照一元面额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的非法制造假硬币,又把欲图购买假币的被告人李某介绍给林某文认识。
2017年10月,林某文租用龙海市榜山镇普边村一房屋做为研制、生产假硬币的场所,将生产假币设备搬迁至该房,同时,购买假硬币原料开始研制、生产假硬币。李某在林某文研制、生产假硬币过程中协助林某文接收用于伪造硬币的原料,并参与伪造假硬币。林某文将生产出来的一元面额的假硬币,每枚以0.55元或0.6元出售给李某。
2018年至2019年10月,李某出售给被告人郭某的假硬币共计76163枚。李某出售给被告人周某强的假硬币共计119166枚。李某伙同郭某、周某强共同出售假币,共计64800枚假硬币。
另查明,2019年10月,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房屋、李某汽车,及位于龙海市榜山镇的假币生产车间进行查扣,共扣押假硬币118986枚,半成品硬币共计7669枚、圆形铁片452718枚,一元面额模具26个及相应的制假币设备、工具、材料等。
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周晓彬 朱惠珍)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