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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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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

施工方须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台海网10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晓琪)近日,漳州市正式颁布《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从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将为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

  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同时,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合理预留城市通风廊道,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

  根据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对于已经达标排放,但对城市建成区生活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项目,逐步实施搬迁、改造或者关闭。

  同时,垃圾等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的监管下,委托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二噁英污染排放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监测,并如实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未按此规定执行,将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扬尘在线监测具体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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